為了鼓勵在我國境內開發生產軟件產品,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印發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1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聯合發布了《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規定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
優惠政策的主要內容:
一、是增值稅。政策規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對經認定的軟件生產企業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件)及配套件、備件,除國務院國發[1997]37號文件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是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新創辦軟件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即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則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軟件企業的認定:
具備哪些條件的軟件企業可以享受稅收優惠呢?
信息產業部、教育部、科學技術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00年10月16日聯合頒發了《軟件企業認定標準及管理辦法》,辦法規定,軟件企業的認定工作暫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一級進行。同時明確,軟件產品是指向用戶提供的計算軟件、信息系統或設備中嵌入的軟件或在提供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應用服務等技術服務時提供的計算機軟件。
軟件企業的認定標準是:
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以計算機軟件開發生產、系統集成、應用服務和其他相應技術服務為其經營業務和主要經營收入;具有一種以上由本企業開發或由本企業擁有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或者提供通過資質等級認證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等技術服務;從事軟件產品開發和技術服務的技術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50%;具有從事軟件開發和相應技術服務等業務所需的技術裝備和經營場所;具有軟件產品質量和技術服務質量保證手段與能力;軟件技術及產品的研究開發經費占企業年軟件收入8%以上;年軟件銷售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35%以上,其中自產軟件收入占軟件銷售收入50%以上;企業產權明晰,管理規范,遵紀守法。
具備條件的軟件企業該如何辦理減免稅手續呢?
《軟件企業認定標準及管理辦法》規定,具備條件的軟件企業可以向當地軟件企業認定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1.軟件企業認定申請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人員配置及學歷構成、軟件開發環境和企業經營情況等有關內容的材料;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3.企業開發、生產或經營的軟件產品列表,包括本企業開發和代理銷售的軟件產品明細表;
4.本企業開發或擁有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的證明材料,包括軟件產品登記證書、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或專利證書等;
5.系統集成企業還須提交由信息產業部頒發的資質等級證明材料,以及信息產業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軟件企業認定機構組織對軟件企業的認定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對評審合格的軟件企業,由認定機構報同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核,并會簽稅務部門批準公布,同時頒發軟件企業認定證書,報上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備案。國家對已認定的軟件企業實行年審制度。各地認定機構按標準對授權區域內的軟件企業進行年審,年審結果由認定機構的同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核并會簽同級稅務部門批準,并報上級信息產業部門備案。經年審合格的軟件企業,由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公布,并在軟件企業認定證書上加蓋年審合格章;年審不合格的企業,當年不再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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